日前,由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山县灵山中学原副校长何大鹏受贿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大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何大鹏违法所得的人民币73773元及一部三星S5手机(均已退到中共灵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6月26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向灵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大鹏在担任灵山县灵山中学副校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行政和后勤工作以及负责财务、食堂、基建、安全等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三星S5手机和共计人民币73773元的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大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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