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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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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0 15: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钦州
[案情简介]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系事故车1上的乘车人。
    委托代理人潘鹏赛,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思艳柳,广西王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莫××,系事故车1登记车主。
    被告2于××,系事故车1实际车主。
    被告3韦小×,系事故车1驾驶员韦××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告4××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系事故车1承保公司。
    被告5××运输公司,系事故车2登记车主。
    被告6李××,系事故车2实际车主。
    被告7黄××,系事故车2驾驶员。
    被告8××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系事故车2承保公司。
    原告张×诉称:2008年6月24日,被告7黄××驾驶事故车2沿柳南高速公路行使时,在三岸往二塘方向匝道出口处与韦××驾驶的停在行车道内的事故车1相撞,导致事故车1再与在车旁作业的韦××及原告张×发生碰撞、碾压,造成原告张×头部及下肢多处骨折、韦××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7黄××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张×因该交通事故导致中度智残,司法鉴定为六级伤残。经查,事故车1、事故车2分别在被告4××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被告8××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1728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1莫××辩称:事故车1挂靠在莫××所经营的车队,其仅为名义车主,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2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3韦小×辩称:韦小×不是事故责任人,只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连带赔偿没有依据。且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车辆发生故障时未及时转移到应急车道内,应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被告4××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事故车1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其所遭受的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承担。
    被告5××运输公司辩称:事故车2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但其仅为名义车主,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6李××辩称: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标准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标准确定其数额,责任的分担要按主次划分,李××与原告应各承担20%的责任。
    被告7黄××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8××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辩称:该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中度智残认定意见是由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作出的,不具有权威性,应当由专业的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作出。而且,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相同,原告同时主张属于重复计算。原告系农村户口,不能主张按照城镇的标准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有何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案事故车辆分别由韦××和黄××实际控制,两人未能规范驾驶、管理车辆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综合案情,由韦××、被告黄××、原告张×分别承担60%、30%及10%的责任为宜。且本案系韦××和黄××的过错行为结合致使两车相撞而导致事故发生,故应在90%的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关于各项诉讼请求的数额问题。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已长期在城镇居住及工作,其收入来源和消费支出均在城市,经常居住地是在城市,故相关赔偿项目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6级伤残,除肢体伤害外,还造成了中度智残,对其所产生的精神伤害是较为严重的,其主张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120000元;2、被告莫××、于××、韦小×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562元(被告韦小×在继承韦××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运输公司、李××应赔偿原告张×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81元;4、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被告莫××、于××、韦小×、××运输公司、李××应对原告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韦小×在继承韦××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律师评析]
    如果纯粹从结果来看,本案的诉讼结果无疑是十分理想的,除去后续治疗费和原告所应承担10%的责任外,其余的诉讼请求几乎都得到了支持(总共主张201728元,除去后续治疗费15000元、原告承担10%的责任即6593元不予支持外,法院判决支持174343元,再加李××此前支付5000元及诉讼费1701元,总共获得支持181044元)。
    原告在找到本所律师之前,已经多方咨询,历经数月,但在是否起诉的问题上依然犹豫不决,主要有以下顾虑:1、本事故出现了多方严重受损的情况,原告损失的数额相对较小(其系农村户口,伤残程度为六级,预计索赔数额为5万元左右;而其他方的损失总额超过50万元),而且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会不会出现责任相抵之后,其获得赔偿的数额不到1万元,甚至还可能要倒贴?2、即使官司打赢了,是否能够顺利执行?3、原告家属一直主张协商解决,反对其提起诉讼,主要是不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结合原告所担心的问题,本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1、原告的合理索赔数额在20万元左右。原告虽然系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经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权主张按照城镇的赔偿标准进行索赔。2、原告的损失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此项就可以获赔12万元。在相对方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而且,原告未及时离开事故车的行为,对两车出现相撞的后果并没有责任,因而仅须对自己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但不应对其他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不存在责任相抵的情形。3、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极小。本案的被告有8人,除保险公司外,其他被告都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各被告都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4、执行难度不大。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2万元,较容易执行。其余的8万多元,由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就算那些自然人被告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5××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可执行的财产远远超过8万元。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全面采纳。


来源: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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