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7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车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自购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入户原告公司进行营运,由被告将该车辆挂靠原告公司管理。被告的车辆在原告的名下进行经营,但被告自2016年3月起再没有前往原告处办理保险、年审手续。原告多次告知被告要按合同进行车辆年审、二级保养维护、等级评定、转名转户等有关手续,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该行为对原告的安全管理造成极大的隐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2016年4月18日,原告以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
2、将原告名下的货车转入被告的名下;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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